一文了解:网络安全法最新修订内容

发布时间:2025-11-21 作者:安全大脑 来源:安全大脑 浏览量(1) 点赞(1) 点踩(0) 评论(0) 收藏(0)
摘要:修订方面修订前修订后主要变化指导原则与党的领导未明确提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明确规定"网络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网络强国建设"人工智能治理未涉及人工智能相关内容。新增第二十条:国家支持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与基础设施建设,并同步完善伦理规范与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法律责任:...


修订方面

修订前

修订后主要变化

指导原则与党的领导

未明确提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明确规定"网络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网络强国建设"

人工智能治理

未涉及人工智能相关内容。

新增第二十条:国家支持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与基础设施建设,并同步完善伦理规范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

法律责任:罚款额度

对网络运营者不履行安全保护义务的罚款上限较低,例如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罚款最高十万元以下(原第五十九条)。

大幅提高罚款金额,并区分后果严重程度
• 严重后果(如大量数据泄露、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丧失局部功能):处50万-200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5万-20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后果(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丧失主要功能):罚款200万-1000万元,对责任人处20万-100万元罚款

新增违法行为责任

对销售或提供不合格网络关键设备和安全专用产品的行为,缺乏明确罚则。

新增第六十三条:对上述行为设定了明确的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吊销执照

法律间衔接协调

与后续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存在责任条款的交叉或重复。

整合与转致:将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违法数据跨境等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转致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 等规定(新第七十一条)

柔性执法条款

未统一规定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

新增第七十三条:明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处置措施范围

对违法行为的处置措施主要为"关闭网站"。

扩展处置范围:在多个条款中,将处置措施扩展为"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增加了执法覆盖面(如新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域外适用与制裁

对境外组织或个人危害中国网络安全的活动,缺乏具体的制裁手段。

强化第七十七条:明确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冻结财产或采取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核心解读:

一、大幅提升违法成本,实施分类惩戒

修订后的法律显著提高了所有类型网络运营者的违法成本,特别是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处罚上限提升至千万元级别。同时,根据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一般后果、严重后果、特别严重后果)设置了清晰的、阶梯式的处罚标准,使执法更加精准。

二、 积极回应技术发展,统筹发展与安全

新增的人工智能条款是本次修订的一大亮点。它不仅表明了国家支持技术创新的态度,也明确要求同步发展监管体系,体现了"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指导思想,为AI技术的健康发展划定了法治轨道。

三、完善法律体系,增强协同性与规范性

通过 "转致适用" 条款,修订案有效理顺了与《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的关系,避免了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构建了一个更加严密和协同的网络安全法律体系。同时,引入"关闭应用程序"、柔性执法等条款,使得监管工具箱更加丰富和精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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